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5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光伏光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殷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光伏光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彬彬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