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02财保120号 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325854.1667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25854.17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共计325854.1667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2149元,由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