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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银川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569号 原告: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银川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9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