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财保1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4。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