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854号

原告: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何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功盛,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二段271号名仕居8号楼1层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连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牟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