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132号
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安达步行街2号1幢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60AN3P。
法定代表人:叶瑞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12号东方明城C区C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6995386G。
法定代表人:刘家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A0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众和顺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车水路47号祥盛.观景铭苑D、E栋地下室及D栋1单元1层3号(太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0347605W。
法定代表人:沈纯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新天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7EP145。
法定代表人:裴秋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筑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6栋(6)1单元9楼1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112530。
法定代表人:胡立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004X3。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亚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南天星月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DR3HC1M。
法定代表人:杜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苏邃中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区3区B_1D3-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6A7G2F。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1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城北支行,账号:51×××45)、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灵支行,账号:52×××42)、被申请人贵州亚杰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西大街支行,账号:24×××09)、被申请人贵州筑美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号:52×××43)、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91×××22)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周章琳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唐小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