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杰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46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基垒。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0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