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兴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716号 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扬中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2025年2月8日,本院通知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