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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司与兴某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8762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与被告兴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