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24号
申请人:彭某某,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西路居委会漆树湾6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田家弄17号。
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乡乔冲村七组。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彭某某、刘某某、张某与被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彭某某、刘某某、张某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24621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181819192025000020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份裁定于2025年1月21日限额124621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4305**********_1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2462100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25)湘3101执保124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各方当事人如需期满后继续保全,请于冻结期限期满前7日提出续冻申请。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