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109号
原告:***,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