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民初685号 原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告:***,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告:***,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上沙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