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民初2275号
原告:***,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5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李某2,宁夏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788242813Q。联系电话:182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诉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