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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2633790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李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太平乡太平村东溪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