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130号
原告:南京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B座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云易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四层40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云易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南京雀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