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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云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5民初1063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窦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0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0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从事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等业务的企业。被告就变电站新建与配套事宜,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一期)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合同书》、《一、二期10KV变电站新建(增容)工程合同书》、《园区二期后出线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分别为DO12-YK-2018-0001、DO02-YK-2021-0007、DO02-HX-2024-0034。双方协议约定,原告负责上述变电站项目的总包事宜。工程款采取合同清单包干价的方式,对应的工程包干价分别为10,600,000元、5,500,000元、900,000元。被告需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相关工程均已竣工验收。然而被告却多次拖延,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25年5月出具《某甲相关工程付款时间清单》,就付款时间及金额4,714,000元做出了明确承诺。但被告仅支付第一期费用后,便未再按上述承诺支付剩余款项4,609,000元。另质保金在2025年10月到期,两笔分别为165,000元、27,000元。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却始终遭到被告拒绝,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约定的一期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实际竣工日为2021年4月15日,通电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二期工程合同约定约定竣工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虽然已经签订竣工单,但是实际现场也有很多工程未完工,本案被告没有违约付款,系原告未按期完成工程,希望原告尽快完成未完成的工程,被告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认可原告第一项诉请的金额,但是因为原告未完工,故不同意支付,应当扣除原告逾期完工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但该损失被告已经另案诉讼,不在本案中处理。不同意第二项违约金的诉请,计算标准过高,不认可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付款清单是因为当时双方关系还可以,被告没有考虑到原告的违约情况,希望原告尽快完成另外的充电桩项目,故出具该付款清单。关于质保金的两项违约金的意见同之前一致,虽然签订竣工验收单,但是原告实际上未完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8日,发包方甲方即被告与承包方乙方即原告签订《某乙公司(一期)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甲方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的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名称: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二、工程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平庄西路北侧。……七、支付与结算:本工程总费用10,60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先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3,180,000元(大写:叁佰壹拾捌万元整);电气设备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3,1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7%,即3,922,000元,通电时间以供电部门通电计划为准;由于付款延期而影响通电时间,由甲方自行负责。合同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通电后一年作为质保期,质保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暂定工程总工期为180个工作日,(以合同签订,甲方支付预付款日为开始计算),双方约定以最大能力使工程在2018年12月之前完成并送电。 2019年1月18日,某丙公司(一期)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开工报告。 2021年,发包方甲方即被告与承包方乙方即原告签订《某乙公司一、二期10KV变电站新建(增容)工程合同书》,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甲方一期、二期10KV总变电站变及二期4座10KV分站工程的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一期、二期10KV总变电站变及二期4座10KV分站。1.2工程地点:上海市奉贤区……三、支付与结算。3.1支付方式: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先预付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费用的15%,即142,500元;甲方收到乙方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电气设备全部进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费用的45%,即427,500元;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电气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电气设备送电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费用的37%,即351,500元,(以供电部门通电计划为准)。由于付款延期而影响通电时间,由甲方自行负责。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质保金为28,500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2、甲方通知乙方二期4座10KV分站设备投产前5个工作日支付,二期4座10KV分站费用的15%,即682,500元;甲方收到乙方二期4座10KV分站电气设备全部进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期4座10KV分站费用的45%,即2,047,500元;二期4座10KV分站电气设备送电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期4座10KV分站费用的37%,即1,683,500元(以供电部门通电计划为准)。由于付款延期而影响通电时间,由甲方自行负责。二期4座10KV分站质保金为136,500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无息支付。 2021年2月4日,原、被告就云拓移动互联网产业园二期-电力工程签署《工程备忘录》,载明:建设单位和某甲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就如下问题达成共识,并备忘:①一、二期10KV总变电站工程由某甲设计、施工并安装,总价为95万元(总价包干);②二期4座10KV分站工程由某甲深化设计、施工并安装;总价为455万元(总价包干);③二期四个分站后出线工程电缆桥架及各楼层电箱设备由某甲设计优化施工,最终价格由甲方比价确定;④爱企谷一期正式通电于2021年5月20日完成并交付使用。 后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署《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就某乙公司一、二期10kv变电站业扩工程签订了业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业已生效。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电力公司与客户的要求,对二期10kv变电站四个分站的设计做出调整,现按最新设计调整对设备明细做出相应调整(详见附件:设备清单及设备明细),达成本协议,以昭信守。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附件《设备清单》及《设备明细》外,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仍按照原合同执行。本协议属于原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发包方甲方即被告与承包方乙方即原告签订《某乙公司园区二期后出线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担甲方园区二期管线安装工程的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园区二期管线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上海市奉贤区。1.3工程期限:至2024年7月31日施工完成。三、支付与结算3.1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先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27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电缆、管材等主材进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36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送电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7%,即243,000元);质保一年,期满无息支付余下3%,即27,000元。由于付款延迟而影响通电时间,由甲方自行负责。 2021年4月15日,被告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单载明:某丁公司(一期)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施工单位某甲公司;完成情况:已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2021年12月21日,建设单位即被告与施工单位即原告签署《爱企谷(一期)工程结算单》,载明:爱企谷一期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结算审定价1,020万元,已付款751万元,未付款238.40万元,质保金30.60万元。 2024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署某乙公司二期4座10KV分站新建工程开工报告。2024年10月11日,原、被告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两份,分别载明:某丁公司二期4座10KV分站新建工程;计划、实际开工日期均为2024年8月6日,计划、实际竣工日期均为2024年10月11日;验收项目站内电缆敷设、高低压柜联络电缆安装、高低压柜安装、变压器安装,检验结论合格;验收总体评价合格。项目内容二期4座10KV分站供货、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以及整体调试,已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亦是当日,原、被告签署《设备交接单》,载明:工程名称:某乙公司二期4座10KV分站新建工程,项目交接项目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柜,交接总体评价,合格。 某丙公司园区二期管线安装工程工程开工报告,申请开工日期为2024年8月6日,建设单位处被告盖章确认。2024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某丁公司园区二期管线安装工程,计划、实际开工日期均为2024年8月6日,计划、实际竣工日期均为2024年10月11日,工程验收项目电力电缆敷设、电力控制电缆敷设、桥架敷设及制、电缆井、电缆保护管敷设,验收结论合格,验收总体评价合格。项目内容电力电缆、电缆终端、电缆敷设、桥架、敷设及制作、电缆井,已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亦是当日,原、被告签署设备交接单,载明:某丁公司园区二期管线安装工程,项目交接项目电力电缆敷设(桥架)、电力电缆敷设(排管)、电力控制电缆敷设(桥架)、电力控制电缆敷设(排管)、桥架敷设及制作、电缆井、电缆保护管敷设,交接总体评价合格。 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被告出具《某甲相关工程付款时间清单》,载明:一期托管36,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5月31日前;二期托管36,000元,付款说明2024年9月-2025年3月,付款期限2025年5月31日前;二期电箱购销售、一期质保金、二期后出线工程,合同金额10,200,000元、900,000元,已付款9,894,000元、270,000元,合同金额3.80W元、双方协商最终3.30万元,33,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5月31日前,质保金306,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主材进场进度款40%即360,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7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7%即243,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7月31日前;二期变电站工程、合同金额5,500,000元、已付款1,632,500元,1,000,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8月31日前,1,000,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9月30日前,1,700,000元付款期限2025年10月31日前。上述合计金额4,714,000元。 2025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33,000元、36,000元、36,0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000,000元、1,000,000元、34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2022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306,000元的工程款发票。2024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360,000元、96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2024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243,000元、2,035,000元的工程款发票。 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4,801,000元,另第二项诉请中两笔质保金165,000元、27,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在本案中主张。 以上事实,由《某乙公司(一期)10KV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某乙公司一、二期10KV变电站新建(增容)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某乙公司园区二期后出线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备忘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单、设备间交接单、发票、催款函、某甲相关工程付款时间清单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相应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变电站新建及后出线工程等,后被告出具竣工验收单、设备交接单确认原告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已交接,因被告未付款原告发送催款函,之后被告就欠付工程款及付款时间向原告出具工程付款时间清单,在此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照清单支付部分工程款,故应当认定工程已经完工,然在本案诉讼后被告又辩称工程未完工,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该辩称难以采信。被告又辩称原告存在逾期竣工造成其损失,遭原告否认,且被告表示其已另案提起诉讼,该损失不在本案中处理,故对被告据此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付款时间清单所载未付工程款、到期质保金及相应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标准,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协议履行情况,被告违约程度、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4,801,000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0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