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5007号 原告:山东广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前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宁阳工业园(磁窑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山东广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塔高矿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广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山东广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