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江西鼎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520号 申请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鼎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欧里镇欧里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