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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8964号之一 原告:江西**,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合某,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BQ6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江西**诉被告江西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合某公司名下价值131962.83元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均由原告江西**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