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8964号之一
原告:江西**,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合某,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BQ6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江西**诉被告江西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合某公司名下价值131962.83元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均由原告江西**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