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爱法确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05号
申请人: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春风路1号18幢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BQ60F;
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爱法确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98BHU8P;
法定代表人:许伟秋。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立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QK7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蒋文龙,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爱法确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立盛科技有限公司、***、蒋文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该债权在判决后得到全面执行,申请人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四被申请人财产,查封或冻结限额为158万元。申请人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合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价值15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