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1921号
原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东二区7排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章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章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西沙路28-2号202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洲山路13号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61.6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退回原告3011.6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