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36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284475694。 法定代表人:俞娟。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772425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01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大额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仅冻结到零星款项。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6月6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772425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0124元。 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