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1487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社区体育小区12幢3楼。 责任人:***。 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284475694。 法定代表人:俞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分公司、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3元,减半收取计5346.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