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1487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社区体育小区12幢3楼。
责任人:***。
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284475694。
法定代表人:俞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分公司、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3元,减半收取计5346.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