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1083号
原告:崇义县铧兴钢材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新车站后面)。
经营者:巫春莲,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
法定代表人:俞娟。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告崇义县铧兴钢材店诉被告杭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崇义县铧兴钢材店以被告已支付其全部货款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义县铧兴钢材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义县铧兴钢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崇义县铧兴钢材店负担。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