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12749号之二
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万彩园艺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中部花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A1BR1F。
经营者:佘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林,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284475694.
法定代表人:俞娟。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万彩园艺场对被告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肥西县上派镇万彩园艺场撤回对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882元,由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万彩园艺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敏
书记员殷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