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423民初5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9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西三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951074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托巴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中路乡托巴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58236233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雄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菜园村民委员会官厢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MA6PPJKN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托巴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雄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维西华发五金机电配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