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828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公民身份号码:5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伟,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49490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湘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丽,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729MB0Q46328X。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佛水路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赵新城,系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蓸晓栋,云南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龙,云南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7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伟,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俊、万晓丽,被告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澜沧县安置办)的法定代表人赵新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蓸晓栋、徐昌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位于糯扎渡镇龙潭移民点房屋受损经济损失人民币4259918元。二、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位于糯扎渡镇龙潭移民点房屋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之日止租金损失共计1227274元,判令二被告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619.52元/天赔偿租金损失至赔偿金额给付完毕之日止。三、上述二项共计人民币5603042.24元[4259918+1227274+619.52元/天×187天(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17日)]。四、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事实及理由:一、原告合法取得案涉土地,房屋系合法建筑。2005年因糯扎渡电站开工建设需要,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将原告移民至糯扎渡镇龙潭移民点居住,原告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4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为综合用地类,国有土地证号为澜国用(2006)第722号。2006年原告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获准在该地块上建盖酒店。经建设,原告在该地块上共建设二幢房屋,其中靠澜沧江一侧建盖了一幢五层为1789.13平方米,靠大桥方向建盖了一幢三层424.75平方米的房屋。二、原告案涉房屋已被确认为危房,不能使用。原告建好房屋后两幢房屋土地的中间自东向西出现一条自原告家直至罗海芳酒店的裂缝,该裂缝为东西走向,与澜沧江平行,该裂缝出现之后,原告采用灌砂浆方式将裂缝填充阻止雨水流入造成地基坍塌,但是自2014年以来该裂缝逐年变宽,从目测看,该裂缝以北的土地存在向澜沧江方向坍塌的巨大危险性,该裂缝正处在原告两幢房屋中间,致使原告靠澜沧江方向(北向)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2015年5月31日及2016年5月31日澜沧县糯扎渡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原告等七户人家送达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确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危房,不能居住。三、原告认为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并非原告的原因造成,也非纯自然因素造成,系案涉土地靠北的澜沧江因下游景洪小白塔电站蓄水后水位大幅上升以及距离5公里左右糯扎渡电站长期大流量急速排水冲涮澜沧江两岸造成地基松软所致。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华能公司上、下游蓄水发电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华能公司系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和管理的大型流域水电企业。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澜沧江流域水电站进行滚动开发,澜沧江流域内的糯扎渡电站及景洪小白塔水电站均由该公司进行开发;被告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将原告安置在澜沧江岸边建盖房屋,2009年澜沧江上糯扎渡电站及景洪小白塔水电站相继蓄水,导致糯扎渡镇龙潭移民点旁的澜沧江水位大幅上升,随着水位的不断上升以及糯扎渡电站长期大流量急速排水冲涮澜沧江两岸造成地基松软,原告的房屋开始出现地基开裂,进而导致房屋拉裂,地基下沉,出现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现象。原告2015年准备开始重新装修装饰酒店,发现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不具备了居住条件,遂停止了酒店的装修装饰。2018年6月1日普洱市移民局以普移发[2018]105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澜沧县龙潭安置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防范的通知》,要求澜沧县移民开发局高度重视,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宣传地质灾害避险有关知识,提高安置点移民群众安全意识;制定应急方案,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日常巡视观测;采取动员群众撤离危险安全隐患点,及时上报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地方国土部门分析安置点地质灾害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沟通对接澜沧江公司及昆明院,提出处理方案;2018年7月2日普洱市移民局以普移发[2018]130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糯扎渡水电站澜沧县龙潭移民安置点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报告》上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恳请省移民开发局协调各方尽快调查原因,明确处理措施。但时到今日,原告的房屋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方案。四、澜沧县移民开发局作为澜沧江糯扎渡电站移民安置的政府机构,在选择移民安置点时应当选择地势安全,无安全隐患的安置点对原告进行安置,且在原告的房屋出现地面开裂的初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澜沧县移民开发局未尽相应的职责,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在选挥安置点时,将原告安置于澜沧江岸边,未充分考虑下游电站畜水后,水位大幅上升以及上游糯扎渡电站长期巨量排放库存水之后对原告地基浸泡、冲涮损害的可能性。原告财产受到损害与澜沧县移民开发局选择不当的安置地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五、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系本案适格的被告。2019年3月澜沧县政府设立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将原澜沧县移民开发局的工作职责划入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系澜沧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在工作职责划入被告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时,其权利义务以及存续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承继,故被告澜沧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应当对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因工作职责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适格的被告。六、原告房屋受损经济损失4259918元,租金收益损失1227274元,共计5603042.24元应当由二被告其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房屋受损、租金受损系二被告的原因造成,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华能公司辩称:根据2020年以前载明的侵权损害四要件,本案中我方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不能证明房屋拉裂跟我方有任何因果关系,我方无任何过错,根据政府有关要求建设运行,为合法合规建造的水利水电站项目,原告陈述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对案涉房屋所在地进行观察,就可能看出房屋地基下沉可能存在4个原因,分别是:案涉房屋下方可以明显看到案涉房屋下方有一个大型挖沙场。第二因素为不可抗力,云南省属山地高原地形,如因自然因素导致房屋拉裂属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第三点,农村的自建房均为自行建盖,以及建盖构架均为未知数,如果原告建盖的房屋也可能导致房屋拉裂的损害后果,这属于原告自行导致。第四点,房屋旁边为一条公路,不排除系超载大车对路面造成深远影响。综合上述4个因素,案涉房屋不能通过专业人士判断导致地基下沉的原因是何原因。景洪小白塔水电站和糯扎渡水电站,在我方水电站建设前水流不稳定,水电站建设后稳定水流量,根据我方水文站检测数据联合运行之后,澜沧江流量的变幅都较建库前减少,年内的最大流量变幅减少至2.39m/s,并不存在原告诉状中诉称由于水电站建成导致流量剧增而导致房屋拉裂,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澜沧县安置办辩称:1.本案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庭前提交龙潭安置点经省级、市级、县级同意,但本案只有县级安置办;2.庭前提交证据证明***家、袁学志家与县安置办没有关系;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足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租金损失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租金真实存在,客观上租金损失是多少,应该明确由谁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在糯扎渡电站以及景洪小白塔电站建设过程中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如何承担。
2.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3.本案是否存在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
为证明案件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澜国用(2006)第7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P1-P4(复印件),欲证明***案涉房屋的占地面积为405平方米。
证据二、澜沧县房权证糯扎渡镇字第(2006)0868号房屋产权证P5-P10(复印件),欲证明***案涉房屋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1431.3平方米。
证据三、地质灾害防灾书避险明白卡P11(复印件),欲证明澜沧县糯扎渡镇人民政府2016年5月31日告知原告等七户人所处的地点发生“地质灾害”,涉案房屋不能使用。
证据四、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普移发[2018]105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澜沧县龙潭安置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防范的通知》P12-P13(复印件),欲证明普洱市移民开发局于2018年6月1日向澜沧县移民开发局通知“龙潭安置点”澜沧江库岸出现地基开裂和部分居民房屋拉裂的现象,我局高度重视,派人现场踏勘,积极向省移民开发局、华能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部门沟通汇报。
证据五、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普移发[2018]130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糯扎渡水电站澜沧县龙潭移民安置点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报告》P14-P15(复印件),欲证明普洱市移民开发局于2018年7月2日向云南省移民开发局报告,糯扎渡水电站澜沧江龙潭移民安置点位于澜沧县糯扎渡镇澜沧江右岸思澜公路。
证据六、光盘一张(视频资料),欲证明证实原告受损房屋的外观、地基受损情况、一层房屋内受损情况。
证据七、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6]125010号《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塘(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欲证明原告案涉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并非原告的自身原因造成,原因是原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在为澜沧江糯扎渡电站移民选择搬迁地点时,明知案涉房屋所在地点存在中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仍将该地点作为移民安置的地点使用,明知该安置地点不适宜建盖3层以上房屋仍然统一设计三层以上房屋,原澜沧县移民开发局的行为是导致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的原因之一;被告华能公司系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和管理的大型流域水电企业。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澜沧江流域水电站进行滚动开发,澜沧江流域内的糯扎渡电站及景洪小白塔水电站均由该公司进行开发运营,原告案涉房屋建盖在距离澜沧糯扎渡电站五公里的下游岸边,即在澜沧糯扎渡电站与景洪小白塔水电站之间澜沧江岸边,该岸边长期受糯扎渡电站放水冲刷,以及长期被景洪小白塔水电站蓄水冲刷,导致岸边的岩层松动失稳,致使案涉房屋的地基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发生位移是导致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的原因之一。
证据八、《关于***资产损害赔偿涉及的普洱市澜沧县糯扎渡龙潭移民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和房屋租金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云通资评报字(2021)第010号(原件),欲证明原告***案涉房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11日,被评估资产价值为5487192元,其中,房产价值为4259918元,2015年5月31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租金损失为1227274元,平均为619.52元/天。
经二被告质证,被告华能公司对证据一澜国用(2006)第7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性不认可;对证据二澜沧县房权证糯扎渡镇字第(2006)0868号房屋产权证、证据八关于***资产损害赔偿涉及的普洱市澜沧县糯扎渡龙潭移民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和房屋租金损失资产评估报告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三地质灾害防灾书避险明白卡、证据四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普移发[2018]105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澜沧县龙潭安置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防范的通知》、证据五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普移发[2018]130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糯扎渡水电站澜沧县龙潭移民安置点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报告》及证据六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内容不认可;对证据七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6]125010号《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塘(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被告澜沧县安置办对证据一澜国用(2006)第7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二澜沧县房权证糯扎渡镇字第(2006)0868号房屋产权证、证据四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普移发[2018]105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澜沧县龙潭安置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防范的通知》、证据五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普移发[2018]130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糯扎渡水电站澜沧县龙潭移民安置点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报告》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六光盘、证据八关于***资产损害赔偿涉及的普洱市澜沧县糯扎渡龙潭移民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和房屋租金损失资产评估报告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七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6]125010号《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塘(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举证的上述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澜沧县安置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1.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2003年2月《糯扎渡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库淹没处理与工程占地规划设计工作细节》、2004年2月《糯扎渡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2.澜沧县人民政府2004年3月17日《关于糯扎渡电站提前征地涉及我县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澜政法(2004)29号】;3.思茅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6日《关于糯扎渡电站施工区提前征地涉及翠云区、澜沧县移民安置方案确认意见的函》【思政函(2004)4号】;4.云南省移民开发局2004年6月14日《关于同意糯扎渡水电站施工区和库区提前征用部分设计翠云区、澜沧县移民安置方案的函》【云移局(2004)97号】(复印件),欲证明1.澜沧县人民政府确认在“龙潭移民安置点”进行移民安置的方案。2.思茅区人民政府(普洱市人民政府)同意澜沧县人民政府在“龙潭移民安置点”进行移民安置的方案。3.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回函思茅市人民政府(普洱市人民政府),经会同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院对“龙潭移民安置点”进行实地现场踏勘规划,同意在此处进行移民安置的方案。4.“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经过了市级、省级国家有关部门的审定、同意、确认。5.“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6、本案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
证据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2004年10月12日《澜沧县糯扎渡水电站龙潭移民新村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复印件),欲证明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3年,是集勘察、设计、测绘、岩土工程施工、地址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咨询、研究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单位。2.“龙潭移民安置点”移民安置选址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了专业勘察机构进行严格的岩土勘察、勘探、勘定。3.“龙潭移民安置点”场地内无活动断裂通过,未发现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适宜移民安置房屋工程项目的建设。4.专业勘察机构要求”拟建设建筑物层高为1-2层,砖木或砖混结构”原告***存在违规超高超结构超规格建设情况,违法建筑是造成房屋、地基开裂的重要原因。5.“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三、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2005年11月29日《关于龙潭移民安置点立项建设的批复》【澜发改字(2005)60号】(复印件),欲证明1.“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建设经过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同意。2.“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四、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2006年9月《原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国土资地灾评资字20061125010号】(复印件),欲证明1.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2004年5月21日成立,为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2.“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设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了专业机构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严格的评估。3.经过了专业机构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严格的评估,“龙潭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基本适宜移民安置房屋工程项目的建设。4.地质灾害危险性专业评估机构要求拟建设建筑物层高为1-3层,原告***存在违规超高超结构建设情况,违规建设是造成房屋、地基开裂的重要原因。5.“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五、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2007年11月《糯扎渡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复印件),欲证明1.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院)成立于1957年,直属于中央特大型电力企业--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综合甲级勘测设计科研单位,云南省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五十强第一名。2.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对“龙潭移民安置点”进行了详细专业的地勘,根据勘测结果认为“龙潭移民安置点”地质条件较好,具备集镇建设的条件。3.“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六、1.《龙潭移民安置点宗地图》,2.普洱盛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30日《***宗地影像图》《宗地图》(图号:2497.80-33654.50)(复印件),欲证明1.原告***存在违规超出宗地范围建设的客观情况。2.违规超高超范围建设是造成原告房屋、地基开裂的重要原因之一。3.“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七、1.澜沧县糯扎渡人民政府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2.澜沧县气象局2020年5月28日《澜沧县糯扎渡2015-2019年降雨量统计表》(复印件),欲证明1.澜沧县糯扎渡镇2015年年平均降雨量1515.9毫米、2016年年平均降雨量1148.5毫米、2017年年平均降雨量1440.2毫米。2.澜沧县糯扎渡镇辖区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连降暴雨或出现大暴雨(降雨量100毫米可以称为大暴雨),这是造成自然地质灾害(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的重要原因之一。3.糯扎渡镇人民政府2015年、2016年对发生的自然地质灾害积极开展勘察工作并及时向原告***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并且及时告知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是“强降雨”(强降雨称为“暴雨”)。4.“龙潭移民安置点”的移民安置选址及建设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的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证据八、1.云南电网有限公司普洱澜沧供电局《苏其云2015年-2020年电量》2.国家税务总局澜沧县税务局2020年5月28日《关于***等人缴纳税款情况说明的函》【澜税函(2020)4号】(复印件),欲证明1.原告***从2015年-2020年(乃至至今)一直在经营自家的“澜沧锦江酒店”。2.原告***家“澜沧锦江酒店”从2007年6月18日至今共缴纳税款192434.96元。3.原告***家从2015年-2020年(乃至今),用电量较大。4.云南通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资产评估报告》【云通资评报字(2021)第010号】评估原告***家从2015年5月31日至评估基准日房屋租金损失为人民币1227274元不客观、不真实。5.原告***家在澜沧县糯扎渡人民政府2016年向其填发《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后,仍然不避险继续经营“澜沧锦江酒店”危及入住群众安全、有可能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法规。
经原告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第5、6项证明目的,没有办法否定与二被告无因果关系。具体实施单位是第二被告,所以只诉第二被告。对证据二的三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安置地点有中等危险,报告当时出来后没有交付过原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第2项证明目的。对证据四三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六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二被告进行统一规划,原告没有勘探报告,没有告诉原告房屋不能超过3层。对证据七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八认为发函调取的税务清单严重侵犯三原告税务信息,违法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诉的是最里面的那栋房屋,外面那栋正常经营。
经被告华能公司质证,对上述八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澜沧县安置办提供的第一至第七组证据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八虽具备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经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05年因糯扎渡电站开工建设需要,为妥善处理好库区淹没范围的移民安置问题,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研究决定,同意在糯扎渡镇实施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2006年8月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委托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拟征地块为A、B、C、D、E五块(涉案地块为B块)。2006年9月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报告结论为:(1)拟建项目由拟征地块A、B、C、D、E共5个地块(段)构成,各地块范围经由业主确认,均用于糯扎渡水电站的龙塘移民新村(点)建设,征地总面积101892㎡(合153亩),拟建物层高为1~3层......项目属较重要建设项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中等,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确定为二级评估”(3)……地块A、B、C、E均遭受澜沧江或龙潭箐江水侧蚀危害的可能性中等,总体上均属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均应做好防范。(4)……评估区的拟征地块A、B、C、D、E基本适宜工程项目的建设。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2006年12月2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组织,邀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提交的《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涉案移民点地质灾害的预测和综合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和遭受的地质灾害,主要是工程建设切坡、填土、加载和排水引起的滑坡、崩塌,以及洪水危害。评估区总体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基本适宜拟建项目建设。同时还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2006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出让的方式,在龙潭移民新村安置点以55.3元/㎡的价格取得面积为40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涉土地),该地块为商业地类,国有土地证号为澜国用(2006)722号。2006年原告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获准在该地块上建盖酒店。经建设,原告在该地块上共建设两幢房屋,并于2006年12月5日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号为:澜沧县房权证糯扎渡镇字第(2006)0868号,建盖好之后作为酒店使用。一幢424.75㎡,一幢1431.3㎡。2014年,原告案涉房屋前自东向西出现一条自罗海芳(另案当事人)户直至桥头苏有龙户酒店的裂缝,该裂缝为东西走向,与岸下的澜沧江平行,该裂缝自2014年以来逐年变宽。该裂缝以北的土地存在向澜沧江方向坍塌的巨大危险,现原告案涉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2015年5月31日及2016年5月31日澜沧县糯扎渡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原告等七户住户送达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确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危房,不能居住。原告认为,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拉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并非原告的原因造成,也非纯自然因素造成,系案涉土地靠北的澜沧江因下游景洪小白塔电站蓄水后水位大幅上升以及距离5公里左右糯扎渡电站长期大流量急速排水冲涮澜沧江两岸致使地基松软造成,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华能公司上、下游蓄水发电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华能公司系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和管理的大型流域水电企业,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澜沧江流域水电站进行滚动开发,澜沧江流域内的糯扎渡电站及景洪小白塔水电站均由该公司进行开发;被告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将原告安置在澜沧江岸边建盖房屋,2009年澜沧江上糯扎渡电站及景洪小白塔水电站相继蓄水,导致糯扎渡镇龙潭移民点旁的澜沧江水位大幅上升,随着水位的不断上升以及糯扎渡电站长期大流量急速排水冲涮澜沧江两岸造成地基松软,致使原告的房屋开始出现地基开裂,进而导致房屋拉裂,地基下沉现象及出现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现象。为此,原告通过信访的方式向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反映,要求予以解决,被告澜沧县移民开发局向普洱市移民开发局报告。2018年6月1日普洱市移民局以普移发[2018]105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澜沧县龙潭安置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防范的通知》,要求澜沧县移民开发局高度重视,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宣传地质灾害避险相关知识,提高安置点移民群众安全意识;制定应急方案,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日常巡视观测;采取动员群众撤离危险安全隐患点,及时上报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地方国土部门分析安置点地质灾害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沟通对接澜沧江公司及昆明院,提出处理方案;2018年7月2日普洱市移民局以普移发[2018]130号《普洱市移民开发局关于糯扎渡水电站澜沧县龙潭移民安置点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报告》上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恳请省移民开发局协调各方尽快调查原因,明确处理措施。但至今问题未得到解决。原告认为,其房屋受损、租金受损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案涉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对案涉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的原因是否与华能公司建设的小白塔电站蓄水、糯扎渡电站长期大流量急速排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之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该鉴定申请,并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鉴定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7日云南通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云通资评报字(2021)第010号)评估结果:1.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11日,被评估资产价值5487192元,其中房地产价值4259918元,租金损失122727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致使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本案被告搬迁安置办(原澜沧县移民开发局)作为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据政府公布的部门“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实施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等工作。在整个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其行使的是公务行为,故本案无论是搬迁安置办委托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龙潭移民新村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还是委托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提交的《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搬迁安置办的行为亦属正常履职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的事实,既搬迁安置办的行为与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责任承担的主体上看,本案即便存在搬迁安置办在履职过程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本案争议仍不应作为民事受案范围予以解决。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搬迁安置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在糯扎渡电站以及景洪小白塔电站建设过程中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内容看,评估报告明确载明原告受损房屋所处的地块为B块,该地块受到龙潭河河水及澜沧江水的侧蚀,对B地块的岩质岸坡侧蚀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均较大,滑坡可能会影响建筑场地的稳定性。评估报告同时载明“拟征地块B内,引发填土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开裂的可能性中等,因填土的不均匀沉降而引发地面破坏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B地块边坡已存在对稳定性不利的工程地质因素(倾向坡外的次生结构面、江水潜在的侧蚀),在强降雨和地震条件下,诱发局部性填土滑坡的可能性中等”。同时明确拟建物层高为1至3层。另,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组织,邀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提交的《云南省思茅市澜沧县龙潭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涉案移民点地质灾害的预测和综合评估结论,但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于2006年11月28日即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12月5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案案涉房屋存在未准先建的客观事实,亦存在案涉房屋的地面承重能力无法承受原告自建房屋的重量而导致房屋地基下沉开裂的可能。综上,导致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开裂,房屋整体性向澜沧江方向倾斜的因素可能来自多方面,在未通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原因之前,将责任规则于任何一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故原告诉请被告华能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强
审 判 员  王剑吟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