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421100MA48J7CHX6,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三台河村益民街63号三楼;
被执行人:湖北逸心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1421121316435596W,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贾庙乡八字垴林场;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7月16日出生,421123195807160016,汉族,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武汉市江岸区永新路8号御江苑6栋1单元28楼2803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团风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生效的(2021)鄂1121民初1458号判决,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扣押期限为。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2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J7CHX6。住所地黄州区益民路三台河村益民街63号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逸心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16435596W。住所地团风县贾庙乡八字垴林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6日,汉簇,江岸区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新路8号御江苑6栋1单元28楼28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5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逸心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逸心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对湖北逸心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1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