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三台河村益民街6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J7CH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989255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冈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鄂11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暂无可执行的车辆;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冈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