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161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第1号商业体B座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