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161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第1号商业体B座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