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341号
原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玥,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第1号商业体B座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