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341号 原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玥,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第1号商业体B座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