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117号之一
申请人:高信,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人:***,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天池镇新建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DKJ91。
法定代表人:陈世文。
申请人高信、***与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秀中、冷祥东、周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川0524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张秀中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冷祥东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高信所有的位于叙永县××镇××道××号××幢××层××号房屋,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高信、***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信、***的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益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