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3民初4139号
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伟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9元,减半收取计11494.50元,由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艾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