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1518号
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天元四季城1-1栋1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9875721A。
法定代表人:樊伟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特别授权),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复兴村2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4457032C。
法定代表人:向响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特别授权),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0元,减半收取计615.00元,由原告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蜀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