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立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立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青城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64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承担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共计14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城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