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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与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21民初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铸宁公司已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宗和
书记员 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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