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213号
原告: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百胜村。
法定代表人:欧维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A7地块9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杜鹏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原告绵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