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6民初533号
原告:安徽筑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7楼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2R92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筑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筑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筑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筑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