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异100号
案外人:泰州市***管道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034354X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游素琴,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0992619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人:周桂红,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袁春兰,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02151939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32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8074391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勤。
被申请人:王俊勤,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桂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袁春兰、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王俊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泰州市***管道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0年8月24日,异议人泰州市***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以本院对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予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泰州市***管道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泰州市***管道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朱 寒 瑾
人民陪审员 周 爱 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见习)刘晨明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