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04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0992619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栋,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用185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股权、车辆等情况,根据查询反馈信息,除有部分存款已被冻结外(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股权、车辆。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查询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股权、车辆等情况,根据查询反馈信息,除有部分存款已被冻结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股权、车辆。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人员下落、财产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躲债外出、具体处所不明,亦未能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2日通过执行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全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