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906号
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娄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0992619D。
法定代表人:卢勇,总经理。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35579。
法定代表人:王乐。
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元,由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喜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