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财保37号
申请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0992619D,住所地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
申请人:周桂红,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梅,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女,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02151939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曹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8074391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俊勤。
被申请人:王俊勤。
申请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桂红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王俊勤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王俊勤保全金额不超过935235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王俊勤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泰州磊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源管业有限公司、王俊勤保全金额不超过93523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桂红已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