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2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0992619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卢勇。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7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名下有号牌为苏M×××××、苏M×××××、苏M×××××的车辆,其中苏M×××××车辆本院另案处置中,处置完毕后可依法参与分配。苏M×××××、苏M×××××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如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其可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及“执行无忧”悬赏执行保险,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7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