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4704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娄东村)。
法定代表人:卢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栋,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7元,减半收取3054元,由原告江苏苏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