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据此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7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相关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8月31日,原告以其与三被申请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本案可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