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市政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据此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7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相关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8月31日,原告以其与三被申请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本案可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