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市政养护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76号之三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