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76号之三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