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市政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76号 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2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7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以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