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76号
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2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7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以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地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