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赵祝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岁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92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8,833.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8,833.06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