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03号之二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赵祝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岁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