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陕西川宇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8号酷派产业园二期南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8号酷派产业园二期南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川宇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