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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川宇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陕西川宇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8号酷派产业园二期南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8号酷派产业园二期南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川宇智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